【各大部著名圣训集并非是收录正确圣训的唯一典籍】
不要说“圣训已收集成册”,因此,不可能再有圣训隐匿的情况。别这样认为,因为著名圣训集都是在著名伊玛目们(各学派鼻祖)逝世之后才成书的。尽管有了各大圣训集,也不可以妄称所有圣训悉数被收录其中了。而且退一万步说,假设所有圣训全都被收录在了各大部圣训集中,也不等于圣训集中所有内容都为每个学者所知。一个人要把全部圣训集中的圣训悉数掌握几乎不可能。事实上,有人虽然拥有许多圣训集,但对其中的知识却毫不知晓。圣训集成书前的先辈学者肯定比晚辈学者更了解圣训。先辈学者所听说过的而且被他们鉴定为确凿可靠的许多圣训,或许只是通过“不明身份者”传到晚辈学者跟前,或许传到后者跟前时已“传述系统不完整”了,或许所传述到后者跟前的不是完整的圣训。因此,先辈学者的圣训集不是书本而是他们的心胸,而他们胸中的圣训远不止圣训集中所辑录的那些圣训,前者比后者不知多了多少。明理之人是不会怀疑这个的。
【“创制者必须知晓所有圣训”的说法是子虚乌有】
不要说不知晓所有圣训就没有达到创制级别。因为,如果对创制者规定这样的条件,认为他必须知道穆圣(愿主福安之)的与伊斯兰律例相关的所有言行,那么,在整个伊斯兰教民中也找不到这样一个创制者。一个学者充其量所能做到的也就是知道绝大多数圣训。也就是说,少部分细节问题不为他所知是可以的。如果他出错正好错在不知道的这小部分上,那么他是情有可原的。
原因之二 闻听圣训而又怀疑其真实性
原因之二:圣训是得知了,但却认为它不确凿可靠,要么是因为在他看来,圣训的传述人或传述人的传述人或传述系统中的某个人属于“身份不明者”,或是“受指责的”,或是记性不佳的;要么是因为圣训传到他那里时不是传述系统连续不断的而是断层断代的,或者说传到他跟前的是词句不准确的。尽管该段圣训也有其他传述渠道在传述,并且是传述人可靠、传述系统连续而未有断层现象的。也就是说,他认为是身份不明的那个传述人,恰好为别的伊玛目所知,故在别的伊玛目那里是可靠的;或者说该段圣训传述到别的伊玛目跟前的传述人是其他的一些传述人,而不是传到自己跟前的那些有问题的传述人;或者说该段圣训传述到别的伊玛目那里是从连续不断的其他传述系统传到的;或者说,该段圣训的词句已被博学的圣训学家所校准;或者说,该段圣训有许多“跟随者”与“见证者”,因此足以证明其正确性。
上述情况与其说时常发生在第一时代、第一代人身上,不如说曾频繁地发生在再传弟子及三传弟子乃至后来的著名伊玛目身上。尽管圣训(在直传弟子以后的时代里)已广为流传,但有些学者获知圣训的渠道却是羸弱的,而同样的圣训,另外的有些学者的获知渠道有可能是可靠无疑的,不同于前者的获知渠道。因此,在后者看来,这些圣训可采信为教律依据,而在前者那里则不然。因此,你会发现学派伊玛目(不止一位)对其主张不会把话说绝,而是会说:我对该问题的主张如此,而对此问题,已有相关圣训,如果圣训确凿可靠,那么我则遵从圣训。
原因之三 圣训是否羸弱创制者各执己见
原因之三:在未考虑其他传述渠道的情况下,根据推演有的创制者认为圣训羸弱,有的创制者则不然。无论前者对还是后者错,抑或两两都对,对于认为“凡创制者都对”的人而言是一样的。
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因素如:
1. 针对某圣训的传述人羸弱(ضعيف)或可靠(ثقة),两个创制者的认识不尽相同。
弄清传述人,是一门深奥的学问。也许认为圣训羸弱的那个创制者是对的,因为他发觉了一个圣训因之羸弱的“问题”。或许对的是别的创制者,因为据其了解,他人认为所谓“问题”的那个问题并不是什么问题,要么因为那类问题并非是(影响采信圣训)的问题,要么因为传述人另有隐情,因此所谓的那个问题并不影响采信他所传述的圣训。这门学问极为深奥。“圣训传述人及其情况”学家对该领域的研究,犹如其他学科的专家学者对所属领域的研究那样,有大家众口一致的时候,也有各执己见的时候。
2. 有的创制者认为传述圣训者没有从其所说的人那里听到过圣训,而有的创制者则认为传述者确实是从其所说的人上听来圣训的,因为那有充足的理由。
3. 传述圣训的人有两种情况:正常时与混乱时。混乱的情况,如记忆紊乱了,或者记录圣训的书被烧毁了。因此,正常时,他所讲述的圣训是可靠的,而混乱期间,他所讲述的圣训则是羸弱的。然而,有的创制者不知道该段圣训是哪种情况下讲述的?前者还是后者?而有的创制者则确知该段圣训是讲述人在其正常时所讲述的。
4. 讲述圣训的人把讲述过的圣训给全然忘记了,之后再也想不起来。或者他否认说自己讲过那段圣训。因此,这被认为是致使圣训不能被采信的“隐因”,即使也有他人认为那段圣训是可以采信为教律依据的。这种问题是大家所熟稔的。
5. 许多希贾兹人认为伊拉克人和沙姆人所传述的圣训是不可采信为教律依据的,如果他们所传述的圣训无法溯源至希贾兹。甚至有的希贾兹人说:“把伊拉克人的圣训当作有经之人所传述的圣训一样看待吧:既不要相信也不要否认!”有人问:苏夫杨——曼苏尔——易卜拉欣——阿勒格麻——阿卜杜拉,由这条传述链所传述的圣训是否可采信为教律依据?答曰:如果溯源不到希贾兹,那么不!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希贾兹人认为圣训已由希贾兹人校准,已没有对他们陌生的圣训,而伊拉克人的圣训多有混乱现象,故应该保持“观望态度”,即不采信也不否定。
有的伊拉克人也认为沙姆人所传述的圣训是不可以采信为教律依据的。但是绝大多数人是不依此(地域之别)来评断圣训强弱的,而是会如此对待:只要传述系统良好,那么圣训就可采信为教律依据,不管圣训是什么人传述的:希贾兹人、伊拉克人、沙姆人还是其他地区人。
艾布·达吾德·赛吉斯塔尼编著过一部圣训集,其中仅辑录各地区独有的、不为其他地区人所传述的圣训,如唯麦地那所独有的圣训、唯麦加、塔伊夫、大马士革、霍姆斯、库法、巴士拉抑或其他地方所独有的圣训。
以上列举了五个因素,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因素。
原因之四 单传圣训不同的条件
原因之四:有的创制者对公正的强记者所传述的单传圣训规定了一些条件,而这些条件不为其他有些创制者所认同。比如有的创制者规定单传圣训要与经训进行对照;有的创制者则规定单传圣训的传述人还得是教法学家,如果他所传述的单传圣训与经训的类推相反;有的创制者限定单传圣训如果所涉及的是“普遍性问题”,那么它必须是广为流传的圣训……等等。
原因之五 闻听圣训且已确认而后又被遗忘
原因之五:有的创制者确实闻听圣训,而且被其认定为确凿可靠的圣训,但是被遗忘了。
经、训方面,不乏其例。如,著名圣训:据欧麦尔传述,有人问他,一个人旅途中大净坏了,而且找不到水,该怎么办?他说:让他别礼拜,直到找到水。于是阿玛尔对他说:信士的长官啊!你不记得了吗?我们俩在“骆驼之旅”中曾坏了大净,于是我像动物一样在地上打滚,而你则索性没有礼拜。后来我向穆圣(愿主福安之)提及此事,他说:“这么做足矣!”穆圣(愿主福安之)边说边示范,用双手拍了拍地,然后摸了脸和双手掌。欧麦尔说:你要敬畏真主啊,阿玛尔!他说:你若愿意,我则不讲述它。欧麦尔说:不!我委托你负责传达它。
这是欧麦尔亲身经历的事件,但被他忘得一干二净了,以至于做出了与圣行相悖的教法裁决。虽然阿玛尔提醒,但他还是未能想起。事实上,他并没有不信阿玛尔,而是命令他将此圣行方式传达出去。
更突出的例子还有,欧麦尔在向众人宣讲教义,他说:一般聘礼不得超过先知(愿主福安之)妻子女儿的聘礼,否则应退还。随即,一个妇女说道:信士的长官啊!你为什么要剥夺真主赐予我们的权利呢?她念到:“即使你们已给过她们一千两黄金”(4:20)于是欧麦尔放弃了自己的主张而采纳了她的话。欧麦尔并不是不知道此节经文而是未能想起来。
同样的事还有,穆圣(愿主福安之)曾嘱托阿里和朱拜尔两人一件事,(可是朱拜尔忘记了),骆驼之役那天,阿里提醒了他此事,于是他退出了战场。
曾经熟稔而今忘却,无论在先辈学者还是后辈学者身上,这种事都时有发生,是史不绝书的。
原因之六 不清楚圣训的确切含义
原因之六:不清楚圣训的确切含义,或因圣训的词汇对自己生僻,例如这些词语:“المزابنة”、“المحاقلة”、“المخابرة”、“الملامسة”、“المنابذة”、“الغرر”……,学者们对这些生僻词语的解释,各执一词,莫衷一是。
又如下面这段“迈尔夫阿圣训”中的“伊厄拉格”这个词:“‘伊厄拉格’时的离婚与释奴都不算数(لاطلاق ولاعتاق في إغلاق)。”学者们将“伊厄拉格”解释为“被迫”之意。持不同观点是因为不知道该词的含义。
或因圣训所使用的单词之义,在当地语言中的意思与在穆圣(愿主福安之)话语中的意思不一样。而人们对圣训所使用的那个词的理解,根据的却是当地语言习惯,基于此原则:“以约定成俗的语言为准”。
有些人听到了许多关于“乃比兹”可以喝的传闻,他们以为它是酒的一种,因为根据当地语言习惯,那就是一种酒。其实,它是指为了改善水味而加入水里的、尚未发酵就饮用掉的东西。这种解释,见诸于许多确凿可靠的圣训。
有些人听到经、训里“الخمر”(酒)这个词,以为它专指葡萄酒,因为在他们语言中,这个词的意思如此。即便说,许多确凿可靠的圣训业已阐明“الخمر”(酒)是一切会使人醉的饮料之总称。
或因一个单词有多重含义,或过于笼统,或无法确定是要其本义还是要其转义。于是,人们根据与自己的语言习惯最近的意思去理解,即使这并非是那个词的旨意。比如,有一些圣门弟子最初将“白线与黑线”理解为了绳子。
此外,有一些人把古兰经文“你们摸你们的脸和你们的手”中的“手”理解为了手指到腋窝的整部分。
或因经文含义隐晦,大有空间从各方面、各角度去理解,从而人们有可能理解出不同的含义。因为,伟大的真主赐予人的天赋才能是不同的。因此,或许有人从普遍性角度去理解,虽然他不清楚他所理解出的含义是否在经文的概括范围内;也许他对含义是清楚的,但是遗忘了。
这是一门深奥的学问,唯真主才无所不知。也许有人的理解并不符合被派遣的使者(愿主福安之)所使用的阿拉伯语习惯,也就是说阿拉伯语中根本不会有那层意思,所以他的理解是错误的。
原因之七 不认可圣训所表述的含义
原因之七:不认可圣训所表述的含义。与前一个原因(不知道圣训含义)的区别是:前面是不明白圣训的基本含义,而此处是知道了圣训含义,但认为那并非正确含义。 因为,根据自己坚持的原理,这层含义是不可接受的,无论其对或错。
比如,有些人坚持这样一些原理:“转变为特指的泛指者不足为据”;“理解出来的(非言明的)不足为据”;“有背景的泛指(普遍性)概念只以其特殊背景而论”;“纯粹的命令不表示必须之意”;“单纯的命令(命令式)不表示立刻执行之意”;“加冠词的确指词不表示概括之概念”;“行为被否定,并不意味着行为的主体被否定,也不意味着相关的断法被否定”;“要求省略的不表示概括之概念”,也就是主张被省略的词义是有所限定的……等等,这些问题都不是绝对性问题,学者们有各抒己见的余地。法理学中有争议的问题大半在此。即使这些单纯的原理并未能将含义有争议的所有事项悉数囊括。法理学中有争议的问题,又如某个特定的词本身含义笼统概括,也就是说它有几个共同含义,而又没有什么证据指定其旨意应该是其中的某个,那么,此种情况下,是否选取该词所指的全部含义(整类含义)?……。
原因之八 认为含义有抵触现象
原因之八:认为词句所表示的含义有抵触的地方。也就是说,有证据表明那个含义并非旨意。比如,“泛指者”(普遍性者)和“特指者”(特殊性者)之间有抵触,“无限定者”与“有限定者”之间有抵触,无限定的命令与必须执行之意的否定者之间有抵触,或者本义与转义之间有抵触……等等。这门学问广阔无边,诚然,话语含义之间有抵触现象:有的含义比有的含义更为侧重,等等,这些问题似无际浩淼的大海。
原因之九 认为圣训存在抵触现象
原因之九:认为圣训存在抵触现象。也就是说,有证据表明该段圣训是羸弱的,或它已丧失法律效力,或对它要加以“解释”,如果有解释余地。总之,该段圣训存在抵触现象是学者们所达成的共识。如与某节经文或某段圣训或某个公议等有抵触的地方。这又分为两类:
一、总体上认为这三者(羸弱、丧失法律效力及有解释余地)其中之一肯定是侧重的,但未被确定。
有时确定了其中之一,比如认为法律已被废止,或圣训应该不用其表义而用其被解释之义。然而,或许如此认为之人会把后颁布的法律误以为先颁布的,故而错误地认为存在着废止与被废止的现象;或许他从圣训中所理解出的那个含义并非在圣训用语含义规范之内,故而做出了错误的理解;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
如果只是概括而论但未能确定抵触所在,那么这并不足为据。或许这种人所坚持的圣训还没有他认为该放弃的圣训可靠,无论就传述系统的强度还是圣训明文的准确度而言。这是因为圣训大有商榷的空间,也就是存在着上述各种因素,及其他还未述及的因素。而且,所谓公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是不知道持不同意见者的存在。
事实上,我们发现有些知名学者坚持某些主张,其依据只是不知道存在持相反观点之人,尽管有明显的证据表明事实并非如此。
作为学者不能动辄臆断某种言论,尤其明明知道事实并非如此时。因此,有的学者在做出某种主张时会留有余地地说:若该问题已有公议,那么就更应该跟随;否则,我的主张如此、如此。臆断的例子如有的学者说:我不知道有谁允许接受奴隶的证词。其实,阿里、艾乃斯、叔莱赫等人的确是主张接受奴隶的证词的。
有学者说:未完全被释放的奴隶(部分被释放的奴隶)是不享有继承权的,这是学者们的公议。其实,根据阿里、伊本·麦斯欧德的主张,这种奴隶是可以继承的。有传自先知(愿主福安之)的优良的圣训作为依据。
有学者还说:我不知道有谁将礼拜中对先知的祝福作为必行之事(瓦吉布)。其实,的确由艾比·贾尔法勒·巴格勒传来了这个主张。
出现以上问题,是因为很多学者只了解本地学者的主张,而不知其他地区学者们的主张,如此种种,他们已是尽力而为了。
因此,你会发现许多先辈学者只知道麦地那或库法学者的主张;而很多后辈学者只知道两三位知名伊玛目(如艾布·哈尼法、马立克、沙菲仪)的主张,在他们看来,凡是与此不符的都是违反公议的,他们才不管有谁提出不同主张,尽管这不绝于耳。
因此,尽管有圣训相反自己所知主张,但他也不敢采信圣训,唯恐违反了公议;或者他本来就认为这是违反公议的。在他看来,没有什么比公议更为重大的了。
许多人(包括学者)放弃了很多圣训,都是出于以上原因。对此,有人确实是情有可原的,而有人虽然情有可原,但事实上并不是可以原谅的。
当然,除此之外,导致上述事情的原因还有许多。
原因之十 不采信圣训并称其羸弱或
被废止或要加以解释
原因之十:以为圣训羸弱或被废止或应加以解释而不愿采信它。自己认为不采信圣训的理由,在别人看来并不一定是真正的理由,或者说,其实那并不是拒绝圣训的充足理由。比如,很多库法人拒绝确凿可靠的圣训,理由是经文“表义”(الظاهر)与之抵触。他们认为,经文表义具有普遍性(泛指一切),它应优先于圣训“明义”(النص)而被采纳。
很有可能,把非表义者理解成了表义者,因为言辞是可从多方面理解的,其含义甚广。
因此,很多学者不采信“证人与发誓”的圣训。即使有些学者认为古兰经表面上并没有不允许举出证人并且要求发誓的证据;假使有,他们也认为,圣训的作用是对古兰的阐释。
关于表义与明义,伊玛目沙菲仪有过精辟的论述;伊玛目艾哈默德在其著名论文中,也反驳了妄称古兰表义足够而无需圣训对其加以阐释的妄言者。他在该论文中提出了各种证据,据理力争,此处由于篇幅有限,不再引述。
原因之十的例子,又如有些学者不接受以下几类圣训:将古兰经文泛指概念(普遍性)转为特指概念(特殊性)的圣训;将古兰经未有限定的进行限定的圣训;对古兰经有所增加的圣训。他们之所以不接受此类圣训,是因为他们认为:对古兰经的增加补充,将古兰中的未加限定者加以限定,将古兰中的普遍性者转为特殊性者等等,在所有这一切中隐含着废除古兰律例的嫌疑。
不采信圣训的例子,又如有些麦地那学者因圣训与麦地那人的做法相反而不接受可靠的圣训。这是基于他们的原理:麦地那人的做法乃属公议,他们的公议被视为一种优于传述的证据。比如麦地那学者基于麦地那人的做法如同公议这一原理而拒绝接受“原地内有选择余地”的圣训。尽管以下事实或许也为许多学者所肯定:麦地那人对此问题也是有争议的。而且,假若达成一致的只有他们麦地那人,还有其他地区的学者持相反观点,那么“传述”(圣训)所表示的证据是应该采信的。
又如有些库法人通过“明显的类推”不采信有些圣训,基于他们的法学原则:“伊斯兰总纲不可被类似的传述所废止”。
除此以外,还有各种各样拒绝采信圣训的理由,无论对或错。
以上这十个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很多圣训,学者之所以没有采信遵循,是有理由的,只是我们未能知晓。因为,知识是无穷无尽的,况且学者们的实情,我们并非都能一一获知。有的学者或许会言明自己的理由,有的学者或许不会言明。即使言明了,也许我们有幸获知,也许我们未能知晓;即使我们获知了,或许我们能弄懂其理由所在(辩解的关键所在),或许我们无法弄懂,无论其理由对或错。尽管我们承认以上事实,但以下之事对我们而言是不允许的:放弃一种基于确凿可靠圣训的、为众学者所认可的主张,而转向具有反驳这种主张的理由的某位学者的主张,即便后者学识更渊博。这是因为,与“教律证据”的少谬性相比,学者的个人之见无疑是更易于出错、更易于有疏漏的。因为教律证据是真主摆在世人面前的铁证,学者的个人之见是无法与之相比的。
教律证据是不会有误的,如果未与其他教律证据发生抵触。而学者的个人意见则免不了会有失误的时候。假若可以放弃教律证据而遵循学者的个人之见,那么我们手里不会再有证据了,因为对于教律证据免不了发生诸如此类之事。
然而,需要阐明的是,放弃圣训的学者或许是情有可原的,而我们作为他们的跟随者放弃了圣训也是情有可原的。清高的真主说:“那是已逝去的民族,他们得享受他们的行为的报酬,你们得享受你们的行为的报酬,你们对他们的行为不负责任。”(2:134)“如果你们为一件事而争执,你们使那件事归真主和使者(判决)”(4:59)
以任何个人的话来反驳由先知(愿主福安之)那里传来的确凿圣训,对任何人都是不允许的。伊本·阿巴斯(愿主喜悦之)曾遇到这样的事:有人向他请教问题,他则以圣训予以解答,但那人却对他说:艾布·白克尔和欧麦尔曾如是说……于是伊本·阿巴斯说道:小心从天上掉下石头砸到你们的头,我说:真主的使者说,而你们却说:艾布·白克尔和欧麦尔说?!
如若有学者因前述原因而放弃了某段圣训,而后来又有人得知了某段确凿的圣训,包含着或合法或非法的裁决,或者包含着一项裁定(总之,与放弃圣训的学者所做出的裁决是相反的),那么,因此而认为这个学者(放弃圣训的学者)因视非法为合法或视合法为非法,或未以真主所降之法来判决而应遭受惩罚,是不允许的。
同样的,如果圣训包含着对某种行为的警告,说有了这种行为的人要遭受诅咒、或遭受谴怒、或遭受惩罚等,那么,也不能说:允许这种行为或有了这种行为的学者要落入圣训的这一警告之中。
这是伊斯兰稳麦(信仰共同体)的共识,只有巴格达的部分穆尔太吉来派人士持不同观点。如巴沙尔·穆里希及其同伙,他们妄称:创制者要因自己的错误而遭受惩罚。
伊斯兰信仰共同体之所以认为上述学者不遭受惩罚是因为:遭受圣训所警告的惩罚,其先决条件是,要知道所犯之事为非法,或者是要能够知道它为非法。因为,一个在荒漠里长大或者一个刚刚皈依的人,在不知道何为禁戒的情况下触犯了禁戒,那么他是无罪的,是不受伊斯兰法之惩戒的。这种人误以为那事合法而做了它,即使他并无教律依据可循。
因此,未曾得知包含禁令的圣训,而根据某项教律依据认为某事是许可的,这种人(创制家)更是情有可原的。由于他为创制付出努力的原因,他应得到回赐,得到褒奖。清高的真主说:“(你应当叙述)达五德和素莱曼,当百姓的羊群夜间出来吃庄稼的时候,他俩为庄稼而判决,对于他们的判决我是见证。我使素莱曼知道怎样判决。每一个我都赏赐了智慧和学识。”(21:78-79)如何判决,真主只使苏莱曼得到领悟,但对两人的智慧与学识,真主是都给予肯定的。